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
1.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省辖市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提交有关材料;
2.省辖市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,提出初审意见,并正式行文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;
3.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,并将审核意见在建设厅公开网站或政务服务大厅办公场所进行公告、告示,由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。准予行政许可的,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、送达资质证书。
《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》;《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令第14号);《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》(建规〔1991〕583号)
材料明细:
1.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;
2.项目所在地市、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报告;
3.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报
收费情况:
不收费